某小区9楼一住户室内下水管道溢水,造成室内木地板、衣柜、门被污水浸泡,该住户便将物业公司和楼上15名住户一同起诉,要求共同赔偿近5万元。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9日8时左右,张某、周某(系夫妻)家中厕所出现溢水现象,物业上门疏通后告知其家属还需另请专业人员进行彻底疏通,但家属未另请专人进行疏通即外出。2023年10月1日,其家属回家后发现房屋出现公卫下水管道溢水,造成室内木地板、衣柜、门被污水浸泡,再次通知物业公司上门进行处理,物业公司遂请专人进行上门疏通管道并安排保洁人员对其房屋进行打扫,在疏通管道时,物业公司及专业人士经现场勘验、排查发现该4号房室内公卫下水管道8楼至9楼中间处有生活垃圾堵塞物。后张某、周某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其损失为44669元,且支出评估费4000元。张某、周某所住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需对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养护,并定期对地面沉井、管道实施清理、疏通工作。张某、周某住9楼,为此将其楼上15名住户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造成张某、周某房屋污水外溢被淹的直接原因系两人在2023年9月29日未听从物业公司建议请专业人员再次进行公卫下水管道疏通,反而离家两天左右,导致污水外溢时未及时处理,张某、周某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判决由张某、周某自负60.8%的责任即29587元。
15名楼上住户与张某、周某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排放污水,均应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畅通。案涉下水管道因生活垃圾堵塞,楼上住户可能实施了向排污管内遗撒堵塞物的行为,对下水管道堵塞存有因果关系。其中,楼上住户李某为证明其自身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提交了2023年度家中水、电消费情况,经查明2023年9月、10月其家中的已用电费显示为零,可以推定在此期间李某家中并未住人,未实施遗撒堵塞物的行为,李某的抗辩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其余14名楼上住户因不能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法院判其分别赔偿张某、周某各项财产损失1363元。
案涉下水管道属于本单元业主共有部分,且该管道位于业主房屋的厕所内,通常情况下不应属于物业公司主动管理、维护、疏通的排污管范围。但该部分下水管道堵塞或损坏时,物业公司具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疏通和维修的义务。在张某、周某先后两次报告家中管道堵塞溢水情况后物业公司积极安排工作人员疏通下水管道或帮助联系维修专业人员进行疏通,应认定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也并非下水管道的使用人,对下水管道的堵塞没有过错。对张某、周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相邻问题,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因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规范进行清理、修理,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置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物业公司进行赔偿。